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