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