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26.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