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21. 21. 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