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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20.

20.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 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 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7)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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