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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16.

16.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 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 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 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 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 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 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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