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一) 第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