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