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