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