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