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