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