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致力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