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