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