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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考试经费列入法院机关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当全部用于考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