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考试方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设考试办公室,挂靠本院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