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 第八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核期间设考试办公室。 (五)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