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4年)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