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九、 关于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问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2. 九、 关于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问题 2. 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