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