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