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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