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 3. 3. 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