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