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