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决定给予救助的;
虚报、克扣救助申请人救助金的;
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不及时办理救助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滥用职权,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决定给予救助的;
虚报、克扣救助申请人救助金的;
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不及时办理救助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意见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