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应当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就本院上一年度司法救助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