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对具有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