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十、 十、 本意见所称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和其他有审判职称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