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