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后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作出执行监督裁定的除外。
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后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作出执行监督裁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