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有关意见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意见施行之前受理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施行当日尚未审查完毕的,应当继续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9日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