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