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