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