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