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