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