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