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