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