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