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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