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