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