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