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