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有关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